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如何建立?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是指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造成的生態破壞進行賠償和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完善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能夠有效減少和遏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然而,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雖已開展多年,卻進展緩慢。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面臨的問題包括礦山復墾率低,環境治理未納入企業職責范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制度;資金籌措欠缺良性運行機制,專項資金來源單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支出范圍,且征收標準低;專項資金無法滿足生態修復實際需求等。
對于如何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以及如何改變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步履蹣跚局面,隨著《生態補償條例》立法的啟動,我國應當加快在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領域立法和政策的統一。以《生態補償條例》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規體系。國家層面應分別制定《礦產資源生態補償保證金管理辦法》等單行立法及實施細則,地方也要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各地的實施辦法,以使生態補償實踐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同時,由于我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按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強化部門利益、弱化統一監管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難以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因此必須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
我國資源開發的歷史特點決定了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既有歷史的“舊賬”,又有不斷產生的“新賬”。過去,礦山企業開采的利潤都上繳國家,企業只負責生產。因此,過去企業產生的生態損害“舊賬”要企業自己背負顯然是不合理的。 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生的礦山生態損害應由國家作為補償者承擔補償與修復責任??梢酝ㄟ^設立“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基金”,逐步恢復治理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生的礦山生態損害,實現對過去生態損害“舊賬”的補償與修復?;鸬闹饕獊碓粗皇窍蛘谏a的礦山企業征收廢棄礦山生態補償費。
根據相關研究,生態補償費的標準應為噸礦售價的1%以下,其實質是由生產礦山主為當代和祖輩礦業開采所造成的生態損害歷史“舊賬”給予一定補償或義務性贊助。同時,改革現行的礦山企業成本核算體制,將礦山企業的生態環境補償與修復費用納入礦山企業成本。在現行的礦山企業成本核算體制中,礦山企業的生態環境補償與修復費沒有納入礦山企業成本,企業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成本沒有內部化,不利于調動礦山企業的積極性,也不利于促進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應進行改革。 我國礦山多數位于偏僻山區,地理位置遠離經濟發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業價值相對不大。一些專家認為,為克服這一矛盾,可以考慮將礦山復墾與效益較高的建筑用地復墾或工業用地復墾進行同步銷售,使復墾后開發土地的收益能夠彌補礦山復墾的虧損。也就是探索礦山治理項目的資源化和市場化途徑,建立煤礦區復墾和高效益復墾同步銷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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