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污染土地治理模式在過去是什么樣?當前可變化?
我國當前主要污染地塊分為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染耕地等類型,可簡單地歸納為城市污染場地、農村污染耕地和采礦/采油區。我國治理的模式主要可分為污染者付費模式、受益方付費模式、政府出資模式三大類。
城鎮區域污染地塊:
過去:修復+商業化開發模式逐步成熟,但處理模式粗放、違規操作較多。以重污染企業用地搬遷、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為代表的城市污染場地,由于具備商業化開發潛力,因此可采取修復+商業化開發的模式推動治理。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化城市場地修復項目已有諸多成功案例,在商業模式上已經趨于成熟,但由于監管不力、行業規范不明以及責任劃分不清晰,地方政府對于土壤修復的前期監測、后期監測及事后監管均缺乏明確的動力,如16年常州外國語毒地事件,由于“未批先建”、環評報告不規范、修復方案設計不合理、修復過程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多鏈條全線失守導致環境事件爆發。充分反映出地方政府治理意愿不強、監管主體不規范、治理標準不明確、行業操作標準不完善等系統性問題。
政策趨嚴催生治理需求,配套政策落地帶動行業規范,PPP加速行業發展。土十條明確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嚴控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催生了污染土地再開發的治理需求;后續,隨著土十條的配套政策出臺,商業化開發的標準、流程更加明確、監管逐步到位,以及PPP的推廣,修復+商業化開發的模式有望成為城市場地修復的主流治理模式。
污染耕地:
十二五期間主要依靠財政資金投入。耕地污染基本處于放任狀態,部分地區自行開展了試點工作。
土十條帶來多項變化:土十條規定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對耕地污染采取分類安全利用、防控污染為主,即對于輕度、中度污染的耕地主要采用改變種植結構、防止新增污染、妥善保護而非治理的方式,土十條也特別強調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對于治理,土十條明確在2017年起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治理試點,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我們認為,當前農村耕地污染修復仍然將以政府投入為主,以修復試點項目的方式開展。不排除后續通過修復提高農地盈利能力,以農地流轉的方式推動商業化運營。
采油區、采礦區:
過去:處置模式粗放。原來油田污染物都是由油田內部簡單處理后采取填埋、回注、傾倒的方式處理,市場很少對外開放。由于違法成本低,油田也沒有動力投入資源研發相關的處理技術,導致處理不達標。
環保政策趨嚴,污染者付費將成主流。2014年,新環保法的實施,不僅增加了“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和行政拘留”,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可入刑,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各地也通過油氣環保條例、通知、管理辦法等新式對油田環保進行規范。在政策趨嚴的背景下,油田由于自身不具備相應的處理技術,將逐漸將市場交給第三方進行處理。相較而言,油礦開采責任主體明確,國有企業占據較高比例,污染承擔能力較強,污染者付費將成為此類污染的主要付費模式。
從有效市場來看,十三五期間:
1)城市場地修復市場:修復的主戰場。我們認為,隨著政策體系的搭建促使治理需求落地和商業模式更加完善,具備清晰盈利模式的城市污染場地的修復市場將是十三五期間的主戰場,我們按照各類城市場地修復的點位數量,通過假設單點位面積及單位修復成本,估算出城市場地修復的市場規模約為7600億(不考慮污水灌溉區);
2)耕地治理市場:保護/安全利用為主,修復為輔。由于耕地修復成本較高、商業盈利模式不清晰,土十條對于污染耕地仍然以安全利用為主,我們謹慎假設十三五期間僅治理污染耕地中的重度污染耕地(占比1.1%)中的30%,按照我國20.25億畝耕地的統計數據,我們認為耕地修復面積約在0.22億畝,按照每畝6萬元修復成本,則耕地市場修復市場約為3960億元;
3)油礦區治理:全新市場。類似城市場地修復市場,我們按照當前調查的點位數,通過假設污染面積及單位治理成本,推測油礦區治理規模約在1700億元。
城鎮區域污染地塊:
過去:修復+商業化開發模式逐步成熟,但處理模式粗放、違規操作較多。以重污染企業用地搬遷、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為代表的城市污染場地,由于具備商業化開發潛力,因此可采取修復+商業化開發的模式推動治理。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化城市場地修復項目已有諸多成功案例,在商業模式上已經趨于成熟,但由于監管不力、行業規范不明以及責任劃分不清晰,地方政府對于土壤修復的前期監測、后期監測及事后監管均缺乏明確的動力,如16年常州外國語毒地事件,由于“未批先建”、環評報告不規范、修復方案設計不合理、修復過程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多鏈條全線失守導致環境事件爆發。充分反映出地方政府治理意愿不強、監管主體不規范、治理標準不明確、行業操作標準不完善等系統性問題。
政策趨嚴催生治理需求,配套政策落地帶動行業規范,PPP加速行業發展。土十條明確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嚴控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催生了污染土地再開發的治理需求;后續,隨著土十條的配套政策出臺,商業化開發的標準、流程更加明確、監管逐步到位,以及PPP的推廣,修復+商業化開發的模式有望成為城市場地修復的主流治理模式。
污染耕地:
十二五期間主要依靠財政資金投入。耕地污染基本處于放任狀態,部分地區自行開展了試點工作。
土十條帶來多項變化:土十條規定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對耕地污染采取分類安全利用、防控污染為主,即對于輕度、中度污染的耕地主要采用改變種植結構、防止新增污染、妥善保護而非治理的方式,土十條也特別強調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對于治理,土十條明確在2017年起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治理試點,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我們認為,當前農村耕地污染修復仍然將以政府投入為主,以修復試點項目的方式開展。不排除后續通過修復提高農地盈利能力,以農地流轉的方式推動商業化運營。
采油區、采礦區:
過去:處置模式粗放。原來油田污染物都是由油田內部簡單處理后采取填埋、回注、傾倒的方式處理,市場很少對外開放。由于違法成本低,油田也沒有動力投入資源研發相關的處理技術,導致處理不達標。
環保政策趨嚴,污染者付費將成主流。2014年,新環保法的實施,不僅增加了“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和行政拘留”,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可入刑,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各地也通過油氣環保條例、通知、管理辦法等新式對油田環保進行規范。在政策趨嚴的背景下,油田由于自身不具備相應的處理技術,將逐漸將市場交給第三方進行處理。相較而言,油礦開采責任主體明確,國有企業占據較高比例,污染承擔能力較強,污染者付費將成為此類污染的主要付費模式。
從有效市場來看,十三五期間:
1)城市場地修復市場:修復的主戰場。我們認為,隨著政策體系的搭建促使治理需求落地和商業模式更加完善,具備清晰盈利模式的城市污染場地的修復市場將是十三五期間的主戰場,我們按照各類城市場地修復的點位數量,通過假設單點位面積及單位修復成本,估算出城市場地修復的市場規模約為7600億(不考慮污水灌溉區);
2)耕地治理市場:保護/安全利用為主,修復為輔。由于耕地修復成本較高、商業盈利模式不清晰,土十條對于污染耕地仍然以安全利用為主,我們謹慎假設十三五期間僅治理污染耕地中的重度污染耕地(占比1.1%)中的30%,按照我國20.25億畝耕地的統計數據,我們認為耕地修復面積約在0.22億畝,按照每畝6萬元修復成本,則耕地市場修復市場約為3960億元;
3)油礦區治理:全新市場。類似城市場地修復市場,我們按照當前調查的點位數,通過假設污染面積及單位治理成本,推測油礦區治理規模約在17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