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復治理
堅持同等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實施礦產開發與環境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二次地質災害防治協調防治戰略,建立動態 礦山生態環境監測系統。 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制度,積極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礦山開發造成的次生地質災害、采空區及煤層自燃、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勘查與整治。通過示范工程,總結經驗,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及礦區減災防災工作。 加強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實施試點工程 監督、引導、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礦山生態環境,提高管理水平。對廢棄礦山要積極利用多渠道資金,加快礦山生態修復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植被恢復、水土保持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停產或者關閉。建立相對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和法制管理體系。開展全區礦山環境調查評價,建立國有重點礦山地質環境檔案和礦山環境數據庫系統。加強現有礦山和閉坑礦山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生態環境保護及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的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時,建立完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履約保證金制度。
實行礦山開發"六個禁止,三個限制"的準入條件。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限定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批準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性影響和不可恢復利用的礦產資源開采的新建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油、煉焦、煉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多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地區采石、采砂、取土,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取土燒磚,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露天開采活動,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避免和減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礦山生態修復不僅僅簡單地對原生態環境進行人為的恢復、復墾,還要進行修整、重建,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礦山生態修復既要考慮生態適宜性,還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目標,包括文化功能、美學功能和公眾感受等。
當前,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礦山開采離城市越來越近,礦山修復必然要考慮周邊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此外,在一些位置偏遠、自然環境惡劣、人跡罕至的地方,礦山生態修復也不能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盲目修復。礦山生態修復應規劃先行,充分考慮到各地區自然、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修復目標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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