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由“繳存”變“計提”
目前自然資源部修改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近日正式發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發點是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落實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的合并,切實為礦山企業減輕負擔。
根據新版《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兑幎ā愤€明確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的七項內容。
最新發布的《規定》將第十七條由原來的“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修改為:“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鹩善髽I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統籌用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
《規定》還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包括:“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提交驗收合格文件。”并將原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修改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做了相應調整,并嚴格了對有令不行者的懲處力度。包括: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等?! 兑幎ā芳訌娏?ldquo;黑名單”約束。如《規定》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將被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
部分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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