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顧問吳永高律師在2018年礦山生態修復高峰論壇上作《礦山生態修復相關制度與政策》演講時認為,礦山修復涉及多個主體,礦山企業是土地復墾義務人和礦山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責任人;礦山生態修復參與主體包括專門的修復公司、地質隊和高校,他們在設計、施工、研發等方面要參與,還有就是社會資本的參與。
在礦山環境修復當中,怎么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吳永高認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利益訴求是不一樣的,要有四個相結合,一是礦山修復要與有關項目渠道結合,可與原來的土地復墾、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美麗鄉村建設、土地整治、土壤污染治理項目、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結合,結合是為了保障項目資金的來源。二是要與土地、礦產資源政策相結合,如通過礦山環境修復采殘留留尾礦,彌補修復礦山環境的資金缺口;與集體土地流轉利用、土地增減掛鉤、耕地占補平衡、礦業用地政策等銜接;三是與產業用地政策相結合,四要與扶貧政策相結合。
吳永高認為,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也要注意防范風險,一是要注意土地權屬問題。修復礦山時首先要搞清楚礦山的地是誰的;二是土地用途認定。土地用途要去看規劃,不是看現狀。三是土地性質認定。如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有嚴格的范圍界定;四是修復后土地用途認定等??傊?,在礦山環境修復方面,政策指向主要是土地,一定更多地關注土地的政策、土地的權利。